外汇局日前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等在内的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等4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还有2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银行直接办理,这包括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外汇局同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此外,还简化了部分业务的审核材料。
《通知》要求各级外汇局和银行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外汇局表示,此次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审核材料的简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加强统计监测,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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