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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7月1日起放开二手车进口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10/6/24 9:17:0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综合哈萨克斯坦媒体消息:根据日前俄哈两国在关税同盟框架下达成的协议,哈萨克斯坦将从今年7月1日降低二手车进口关税,放开二手车进口市场。预计未来一年内将迎来二手车进口高峰期。
  根据哈萨克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初步拟定的优惠方案,2010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一个日历年度内,私人进口一辆二手车按发动机排量实行以下优惠关税税率(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3年以内汽车,0.6—0.75欧元/毫升;
  3—10年汽车,0.35—0.6欧元/毫升;
  10—14年汽车,0.75欧元/毫升;
  14年以上汽车,2欧元/毫升。

  一个日历年度内进口两辆及以上私人用车的,按下列税率征收(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3年以内汽车,3.5—5欧元/毫升;
  3—7年汽车,0.85—2.25欧元/毫升;
  7年以上汽车,2—3欧元/毫升。

  目前,哈现行的汽车进口税率为
  3年以内汽车,30%,但不得低于1.2—2.8欧元/毫升;
  3—5年汽车,35%,但不得低于1.2—2.8欧元/毫升;
  5年以上汽车,2.5—5.8欧元/毫升。
  排量在3000毫升以上的,还需另行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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