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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自7月起施行酒类产品原产地标识制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6/9 16:59:0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据韩联社网络版6月8日报道,韩国企划财政部8日称,韩国《酒税法》施行令修正案已经国会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该修正案,自7月1日起,韩国酒类产品生产商及进口商除在盛酒容器或商标上标明酒的种类、原料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是否免税、流通期限外,还应标明主要原料的生产地区或国家,其中,国产原料应标明具体产地,进口原料应标明原产国,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受到3个月以下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处罚。报道称,进口酒类此次未列入原产地标识制对象。

  修正案还明示,覆盆子酒等以原料命名的酒类及威士忌原液等原料用酒一定要标明原料名称及其含量。

  韩政府有关人士表示,酒类产品原产地标识制将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提高酒类产品质量,特别是修正案实施后,一直以进口大米为原料的马格利酒生产商或将提高韩国产大米的比重,从而提高韩国产大米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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