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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耗超标 要交惩罚性电价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5/6 14:25:1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节能减排措施

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限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对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

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

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五”即将结束,但我国节能减排的任务依然艰巨,国务院不得不再出“狠招”。

昨日(5月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同日,中国政府网刊登了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已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这些企业的名单。

用电超标实行惩罚性电价

在“十一五”的前4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4.38%,但离20%左右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对此,国务院再次强调“任务艰巨”。

《通知》要求,今年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并特别提出,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于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在城市照明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通知》还对具体事项进行了限制,如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的基础上降低5%。

新能源汽车细则本月出台

《通知》要求,今年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对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5月底前有关部门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实际上,各地的新能源汽车早已“热”起来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南京方面获悉,日前编制完成的《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纲要(2009~2012年)》提出,至2012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量的比重应达5%左右。

除了推广节能产品,能源价格改革也势在必行。

《通知》要求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另外,将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

三季度前落后产能全部关停

另外,《通知》还要求,今年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各省要在5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同时要公布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另外,《通知》要求加强用能管理,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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