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皱纹纸发布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令。
2004年3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皱纹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和495059040。2004年12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66.83%。2009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日落复审立案。2010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66.83%。2010年4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决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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