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公布,由3月3日起修订注册规定,以确保每个输入或制造麻黄碱、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或含有其中一种化学物质的药品的地方,均已向该署登记。此举有助该署建立配额制度,及评估每年进口及制造该等物质的需要。有关规定概述如下:
任何人若制造或输入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药品,或有意从事制造或输入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的药品,必须进行注册。产销、进出口活动须另外注册。
缉毒署为有意从事制造或输入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处方药品的人士提供临时豁免,条件是缉毒署在3月3日或之前收到已经填写妥当的注册申请书。临时豁免只适用于注册规定,至于化学品其他的管制规定,包括记录保存及汇报规定,仍然生效。
仓库可豁免注册并合法拥有名单(1)的化学品,条件是该等化学品的拥有属于业务的正常活动。仓库必须从已向缉毒署注册的机构取得名单(1)的化学品,并只能把化学品配送回该注册机构及注册地点。仓库进行的其他活动,不在豁免之列。
输入麻黄碱、伪麻黄碱或苯丙醇胺,或含有其中一种化学物质的药品的人士,须遵守所有关于进口的规定。
若进行涉及名单(1)化学物质的受监管交易,必须记录并保留两年。
若发现有化学品交易涉及不寻常的数量、付款和付运方式,或有理由相信受监管化学品的用途将有违《受监管物质法》,或发现该等物质不寻常地或过量地消失,应向缉毒署报告。
所有申请人及注册人必须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防止化学品失窃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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