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是高福利国家,税收是其社会福利支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每年高达GDP三分之一的税收收入保证了芬社会保障、教育及其他社会福利体系的正常运转。芬税收制度完善,税务管理和征收严格,国民自觉纳税意识强。
一、税收管理体制
芬国家税务局是中央税收管理机构,下设国家税务委员会、7个地区税务办公室以及大纳税人税务办公室。国家税务委员会负责对税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税收战略规划、信息与评估程序管理及各类税收指南、表格和手册的编制工作。地区税务办公室负责该辖区内的税务征收工作。大纳税人税务办公室负责全国范围内大企业税务。
所得税、增值税、遗产税、赠予税和博彩税等均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由各地区税务办公室征收。此外,芬海关也承担了部分税收管理工作,并负责欧盟税收规则的应用和监督。芬对税收的管理和偷漏税的惩罚均较严格,惩罚包括行政性罚款和刑事处罚。如故意或因疏忽提交错误报告书,或未按时提交税收报告书,将受行政性罚款。如犯有严重税收欺诈,将受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比如提交欺骗性簿记,将被判以至少四个月监禁。
二、主要税种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芬《所得税法案》,投资收入和报酬均为个人所得。其中投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和租赁收入、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人寿保险收益、投资于林业的收等等。芬个人投资收入税的税率是28%,收入归国家所有。报酬指除了投资收入之外的任何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和养老金、个人企业收入和合伙企业收入中的报酬部分、从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等。报酬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征收,国家征收的部分根据收入多少实行累进制,税率每年由议会决定。地方征收的部分实行单一税率,税率由各个市镇委员会根据各自市镇财政情况决定。2009年,地方个人报酬所得税税率从16.5% 至21%不等。
公司所得税。根据芬《所得税法案》,凡在芬注册或根据芬法律建立的公司主体和合伙企业等,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6%,税基是公司的净收入。在外国注册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在芬的投资收入或其它来自芬兰的收入须按章纳税。
增值税。芬1995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同时出台了《增值税补充法案》,使芬增值税系统与欧盟准则协调一致。根据该法案,从其它欧盟成员国购买商品须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商品到其它成员国免予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以应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为基础征收。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税率为22%。
遗产税和赠与税。根据芬《遗产和赠与税法案》,如果个人继承或收到了一定价值的遗产或礼物,需向国家缴纳遗产税或赠与税,金额低于2万欧元的遗产或4000欧元的礼物免税。具体税率根据金额不同而有所差别。
消费税。根据欧盟对成员国统一规定,对酒和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矿物油(液体燃料)征收统一的消费税。据芬《消费税法》规定,对于一些特定商品, 如:软饮料、电、某些燃料、酒精饮料和软饮料的包装、润滑油及待掩埋垃圾等也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在芬兰生产以及进口的产品。
三、税收体制特点
芬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芬财政部负责税收立法工作,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税种的设立提出建议,交议会通过后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机构都没有权力设立税种,也没有权力提出收费项目或罚款项目。地方政府只能根据中央决定的税种和各地经济情况决定税率的高低。
芬各种税收收入按比例上缴给各级政府,一切公共支出也由各级政府负责。芬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对各项公共项目的开支。同时,制定税收和收费项目的机构与实际收税的机构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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