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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制订第二轮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3/5 15:03:1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精神,2月份,福建省经贸委、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联合制订下发了第二轮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
根据《整合实施意见》,在第二轮资源整合工作中,将坚决依法关闭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对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实施重组兼并,淘汰年生产能力在 3 万吨及以下、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煤矿;通过推进新一轮煤炭资源整合,采矿权和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第二轮整合工作将坚持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原则。整合后矿井生产规模应达到省定煤炭最小开采规模,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要与整合后矿井资源储量相匹配。要强化合理布局,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坚持整合与关闭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关闭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破坏环境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各地已列入 2008年至2010年关闭煤矿名单和新一轮整合后被关闭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为有效推动第二轮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福建省成立了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届时,将建立整合工作挂牌督办和季报制度。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上一轮煤炭资源整合的建设项目以及本次列入省级整合的5个重点煤矿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整合工作季报制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 日前将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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