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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2010年钨、锑、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3/26 14:19:3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下达2010年全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主采和综合利用指标合计)为80000吨(折合65%WO3),比2009年的68555吨增加11445吨,增长16.69%。

  2010年主采钨总量控制指标为66480吨,比2009年的60440吨增加6040吨,增长9.99%。其中,湖南、福建、安徽、广西、广东和云南等省(区)的主采钨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8000吨、2300吨、1600吨、2000吨、3090吨和3700吨,分别比2009年增加3800吨、300吨、600吨、500吨、190吨和200吨,分别增长26.76%、15.00%、60.00%、33.33%、6.55%和5.71%;首次下达新疆和湖北主采钨指标分别为200吨和250吨;江西、内蒙古、甘肃、浙江和青海等省主采钨矿总量指标维持去年水平,分别为32200吨、1300吨、1500吨、300吨和40吨。

  2010年钨综合利用指标为13520吨,比2009年的8115吨增加5405吨,增长66.61%。其中,江西、湖南、福建、广西、内蒙古和河南的钨综合利用指标分别为3000吨、1800吨、350吨、1000吨、800吨和5000吨,分别增加1500吨、65吨、50吨、600吨、400吨和1500吨,分别增长100%、3.75%、16.67%、150%、100%和42.86%;广东省钨综合利用指标减少100吨,减少76.92%;首次下达甘肃、黑龙江、陕西和海南钨综合利用指标分别为150吨、900吨、150吨和190吨;

  江西和湖南两省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占全国的68.75%,比2009年减少3.65个百分点,其中江西占全国的44.00%,比2009年减少5.16个百分点,湖南占全国的24.75%,比2009年增减了1.51个百分点。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165号)的各项要求,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

  《通知》明确,2011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况外,暂停受理新的钨、锑和稀土矿勘查、采矿登记申请。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同时要求,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由部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二是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三是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发范围的毗邻区域的;四是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钨是国家控制开采的战略资源。2010年,国土资源部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内外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继续对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下达的2010年钨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是以满足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对钨的需求为前提,继续体现了控制主采钨总量增长,鼓励对伴生钨、低品位钨的综合回收利用和提高钨采、选综合回收率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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