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轻工行业近年来在海外市场连连受挫,已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的产品也屡屡成为召回/通报目标。作为一个轻工产品出口大国,在国外应对倾销指控,在国内采取反倾销措施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仍然任重道远,需我们深入研究国内外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深入研究WTO有关反倾销的规则,总结出有益的经验教训,应用于我国的反倾销实践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的反倾销水平,在实际案例中看乾坤。
案例一:中企临阵脱逃致美对织带征反倾销税
2010年2月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窄幅织带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倾销部分的初裁结果,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中,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姚明织带”)倾销幅度为0,另一家由于未应诉,被裁定为231.40%的惩罚性税率。13家获得平均税率资格的企业被裁定为115.70%的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231.40%。
“去年7月得知被告时,我们完全懵了。”姚明织带负责跟进此官司的副总经理卢远超在接受采访时谈道,他们是在对“双反”一窍不通的情况一步步去应战的。
到目前为止,姚明织带为这起官司已花费了200多万元,这对一个年销售额仅1亿多的企业来说是不小的开支。“更令我们头痛的是其中过程非常复杂琐碎。一些企业放弃应诉,估计与这些都有关系。”卢远超称。
织带业的关税一旦超过30%,美国客户就基本不可能接受。裁决一出,意味着除了姚明织带可以继续进入美国市场外,其他企业的织带全都被高额的税率挡在门外。
五个月艰辛奋战
2009年7月9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拥有65年历史的比威客·奥弗瑞公司连同其全资子公司狮子绸带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产窄幅织带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09年7月23日,美国对此作出立案决定,这是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的首起“双反”调查,也是后配额时代美国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的第一起贸易救济措施。
于是,这个原先在纺织业并不被关注的小类别一下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中国大陆有15家织带企业参与了这场应诉。根据美方的做法,选择行业中输美出口量排名第一、第二名的中方企业作为代表强制应诉。姚明织带即名列其中。成立不过5年的姚明织带对此毫无心理准备。
“在商务部门以及纺织品协会的指导下,我们才弄清楚‘双反’的概念以及相关程序,至于是否能打赢这场官司,心中却是没底的。高额的费用还是次要的,关键是胜诉的概率。国内企业自2005年以来接到的类似反倾销官司很多,胜诉的比例只有三成左右。”卢远超说,“我们走访了福建一些曾参与过反倾销的家具、鞋等企业,取取经。了解到一点是,假如去应诉,就有机会争取到低税率,而不应诉,将会彻底地丢掉美国市场。”
权衡之下,姚明织带决定打这场硬战,美国是其第一大出口市场,销售额700万美元左右,占公司海外市场总销售额60%以上,一旦失守,将受到重创。
在上海一家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姚明织带开始与美国商务部“交战”。
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就必须填写一大堆美国方面的调查问卷以及提供相关的资料。应诉工作之繁重,超出了这家企业的想象。从订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厂单、提单以及中国与美国两方海关的报关单,甚至连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函来往等情况都要提交。一大堆数据要一一核对,工作非常繁琐,而且还不能有任何的闪失,否则就会前功尽弃。
几个月的努力没有白费,终于换来初步的胜利。不过遗憾的是,姚明织带初步告捷的战果,却未能与同行一齐分享。
两家企业临阵脱逃
得知美国对中国织带“双反”初裁结果,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觉得非常懊恼,他是15家应诉企业中一家企业的代理律师。
“本来,我们的应诉工作进行还挺顺利的,却因两家抽样调查的企业临阵脱逃而拖累,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现在,我的客户已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张毅说。
张毅所指的两家企业,就是与姚明织带一起被美国选中为强制性应诉反补贴的漳州长泰荣树纺织有限公司,以及与姚明织带一起被选中为反倾销调查的宁波金田贸易有限公司。
据张毅分析,可能是由于织带企业大多规模不大,而打这类官司需面临重重困难以及相对较高的费用,容易被吓倒。如果平时经营管理上不大规范,应诉就会更繁琐,费用也会更高。
正因这两家放弃应诉,抬高了中国大陆织带的“双反”税率,13家没被抽中单独调查的应诉企业的税率,是取强制性应诉企业所获税率的平均值,而没参加应诉的企业,被征收最高额的税率。
张毅谈到,美国在这起织带官司中,对中国台湾相关产品只征收不超过4.54%的税款,除了与美国承认中国台湾地区市场经济地位外,与台湾企业整体积极应对也有关系。
对外经贸大学中美经贸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世俭也强调企业积极应诉的必要性。在前几年美国对中国对虾反倾销官司中,湛江国联经过积极应对,拿下了零税率,而在美国对中国卧木家具反倾销官司里,中国企业也经过积极应对拿下很低的税率。
在周世俭看来,这只是美国在去年取消对中国纺织配额后小试牛刀。今年中美“贸易战”可能继续升温,尤其是纺织服装将是“双反”的重灾区,此外还有汽车零配件,相关企业要时刻绷紧这根神经。
案例二:印度初裁征收部分陶企反倾销税
日前,从佛山市外经贸局获悉,印度商工部已发布对中国的陶瓷反倾销案件初裁,广东宏陶、新明珠、萨米特、新中源等陶企的陶制釉面砖(海关税号69089090)获得零关税,其他佛山陶企则被征收137卢比/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业界对此次初裁均较为乐观。广东宏陶出口部谢经理表示,由于此次反倾销税率并不高,对于一些以低价出口的企业来说仍然有机会争夺印度市场。
印度市场仍具前景
在4月22日发布的这份初裁文件中,印方认为陶瓷釉面砖以低于正常价格从中国出口到印度,使印度同类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且损害是由中国陶瓷企业的倾销造成。印方以其调查得出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宣布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涉案产品实施137卢比/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向来是印度陶瓷反倾销重点“照顾”对象的佛山陶企再次成为焦点。据悉,包括广东宏陶、新明珠、萨米特、新中源、郎高、圣德保等十多家生产和出口企业应诉成功,获得初裁零关税的最好结果。
据悉,自2003年被印度全面征收抛光砖8.28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后,釉面砖已逐渐成为佛山出口印度的主要瓷砖产品。数据显示,向印度出口釉面砖的佛山陶瓷企业接近100家,且销量增长迅速。
事实上,印度在2008年将陶瓷反倾销全国统一税率从8.28美元/平方米大幅下降为155卢比/平方米,使业界在早期就对此次调查有较为乐观的预判。
广东宏陶出口部谢经理认为,获得零税率的佛山企业可能由此获得更广阔的市场份额,而一些小企业的产品价位极低,在此基础上增税也不会形成高价,在印度还可能拥有一定市场。
申请新出口商复审是关键由于此次为初裁发布,业界认为,有实力的陶瓷企业在最终裁定下达之前,应抓紧时间进行反诉。
同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主任蓝卫兵建言,佛山陶企应积极通过新出口商复审的方式进入印度市场。
据悉,在2003年印度瓷砖反倾销调查终裁以后,一些看好印度市场的佛山陶企开始通过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方式,争取进入印度市场的权利。随后5年时间,分别有5家企业成功获得零税率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重新进入印度瓷砖市场。
数据显示,2006年佛山瓷砖出口印度为2673.82万美元,占佛山瓷砖出口总额的4%,其中,已通过新出口商复审裁定的4家企业就占出口比例的90%以上。
从市外经贸局提供的资料看,此次获得零税率的佛山生产企业除广东宏陶外,其他均采用多家出口商的方式进入印度市场,萨米特与新明珠甚至互为出口商。
案例三:信义、福耀积极应诉美国反倾销
尽管中国零部件总体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在部分零部件领域,中国产品已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汽车玻璃就是其中的代表。近几年,出口产品的企业频频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信义、福耀的体会是,面对反倾销调查,只有积极应诉,才能为企业赢得合法权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几年前曾对包括福耀玻璃、信义玻璃在内的14家中国玻璃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中国14家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产品出售给美国经销商,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这些公司加征惩罚性关税。美国对他们认为有倾销行为的中国企业在加征关税时采取了分别税率制,对14家企业加征的关税从3.71%~124%不等,惩罚的轻重与企业是否积极应诉成反比关系。
美国是海洋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如果判决生效,美国今后将以此为先例,在判断倾销成立与否时作为参照,还将对中国其他出口产品产生潜在危险,有可能对其他产品以同样理由加征关税,使我国出口陷于被动。
尽管应诉要付出高昂的律师费,但如果不应诉,就意味着放弃了整个美国市场,这对14家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打击。信义玻璃和福耀玻璃一直积极应诉。信义专门成立8人的应诉小组,同时在美聘请反倾销案件著名律师。从第一份问卷开始,一直到终裁结束,信义公司积极应答了美国发出的各种问卷。据了解,仅应诉材料的重量就有几十公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信义公司存在倾销行为,但由于信义的积极争取,只加征了3.71%的关税。未应诉的7家企业全部被美国加征了124%的进口关税,实际上完全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近日,信义公司负责人表示,去年,国际贸易法庭判决信义玻璃胜诉,之前所加征的3.71%税率不久也将退还。
既然走出去了,就要坚持把这一战略进行到底。反倾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掌握主动才是国际贸易的永恒法则。
案例四:熨衣板企业值得借鉴的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案例
10月中旬,欧洲法院终审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该企业将免征反倾销税。这是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法院打赢反倾销官司。
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能否取得较好结果的重要因素。这家普通民营企业应诉成功告诉我们:在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等不公正待遇时,涉案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拿会计制度卡中国企业”
这场官司最初起源于2006年2月,在一些当地同业企业的怂恿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至欧洲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永建公司位列其中。
据了解,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开展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是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代理该案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告诉笔者,欧盟在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求同时满足5条标准——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而永建公司就卡在了会计制度上。当年8月11日,欧盟通知永建,因为其账目和审计报告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拒绝赋予其市场经济待遇。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待遇,直接决定了其产品是否要被征收反倾销税。永建的熨衣板因此被征收18.1%反倾销税。
“事实上,拿会计制度来卡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合理的。”傅东辉律师介绍,WTO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应使用所在国内通行的会计规则。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企业也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不是所谓的“国际会计标准”。把这一条纳入审查标准,是欧盟滥用规则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如果你真的就是想找碴,几乎可以从任何一个公司的账目中找到类似的问题。”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欧盟依据会计制度判定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非常随意的。
“我们也想过忍气吞声”
“我们也想过忍气吞声,甚至已经在考虑其他规避手段。关键时刻我们还是决定走司法程序,并同时聘请中外律师参与起诉。”永建公司负责人说。
永建走司法程序的信心,来自一个程序性问题。欧盟反倾销法规规定,当事人应该至少拥有10天时间进行辩述。也就是说,欧盟在2007年3月23日再次决定拒绝永建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后,直到4月2日前,永建公司都可以提交意见。然而在3月29日,也就是第六天,委员会就做出最后决定,并递交至欧盟理事会。这也就意味着,欧盟在尚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最后决定。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欧盟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固然不合理,但却不能作为我们斗争的靶子。侵犯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却是一个明显的程序性违法。”傅东辉说。
2007年6月12日,永建公司向初审法院递交了一份用法语写成的15页申诉书,申诉的观点只有一个,即是欧盟违反了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利的基本原则。
初审法院的判决,承认永建公司进行辩论的权利被侵犯,然而却仍判决永建败诉。“欧盟委员会做出该决定的理由,是公司财务账目存在问题,因此无论欧盟委员会是否听取来自永建公司的意见,结果都不会存在差异。”
然而在永建公司看来,法院承认欧盟程序的错误,已经成功了一半。于是,他们又走上了欧盟最高等司法机构——欧盟法院的法庭。2009年10月1日上午,欧盟法院的5位法官做出决定:欧盟委员会在没有进行对当事方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是错误的。这意味着,永健公司将被免征反倾销税。
“发现一个坏死的地方,就把激光直直地射向那里”
“我们最终之所以能赢,关键在于我们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抓住欧盟侵犯辩护权这一严重的程序性失误,从初审法院到欧盟法院一条路走到黑,是能赢得官司的关键战略。这就好比做手术,你发现一个坏死的地方,就把激光直直地射向那里。”永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说。
“永建的胜利告诉我们,如按照WTO和各地区的上诉程序和规则,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可以减少损失,为自己赢得发展空间,同时给予同行业企业信心。”傅东辉说。而在永建胜利后,商务部也在官方网站上表态,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贸易救济调查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做法,中国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海外市场频对中国设贸易限制措施。特别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有些国家没有在自身内部寻找解决方案,而是更多地对于别的国家进口产品提出要求,甚至是保护主义的措施。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资料显示,今年前三个季度,一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中国产品发起了88起贸易救济的调查,包括57起反倾销、9起反补贴,总金额大概有102亿美元的规模。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中国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最根本的一道坎。但是,即使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忍受一切不公正对待。在贸易摩擦中,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傅东辉说。
案例五:中国出口节能灯企业应诉欧盟出口节能灯反倾销案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左右,1999年增至7500万支左右,约占欧盟市场的60%,其中厦门出口量占全国30%。显然大大降低了世界电光源两大巨头——飞利浦与欧思郎公司在欧洲市场的利益。在2000年5月,飞利浦公司与欧思郎公司这两大世界灯具商业巨头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照明协会对中国的一些主要节能灯生产厂家提出反倾销案,认为中国出口节能灯是用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至欧洲并用来扼制和扰乱欧洲的照明工作体系。2000年5月17日,欧盟根据德国欧司朗、SLI和荷兰飞利浦3家公司的起诉,宣布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涉及中国100多家节能灯企业几千万美元出口金额。如果被控倾销成立,欧盟市场对中国关闭,则上百家相关生产企业将面临困境。欧盟宣布对中国的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后,有9家公司进行了上诉。
2001年2月,欧盟对节能灯案做出初裁,两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6家获得分别裁决,以上8家企业被征收0到59.6%的反倾销税,平均征税为26.9%;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被征收74.4%的反倾销税。
2001年7月,该案终裁,8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的中国企业被征收0到59.5%的反倾销税,其他所有中国节能灯企业被征收66.1%的反倾销税。
由于各企业在经营机制、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性,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结局也彼此不同。以厦门节能灯企业为例,厦门利胜电光源有限公司是唯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的企业。厦门利胜反倾销应诉中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一方面源于其作为一家港资企业的清晰产权,另一方面归于其财务的准确性。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因为起诉之前是国有独资企业、起诉期间是国有控股企业而被拒绝了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最终被征收了66.1%的反倾销税。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虽然是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但一方面因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国有外贸企业出口),被认为受到政府的出口支持,另一方面因财务的明细化程度不够,财务准确性受到怀疑,最终不仅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被征收了66.1%的高额反倾销税。
该案涉及具有不同产权结构与经营情况的众多企业(特别是上述厦门企业),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处境。综观该案始末,主要有如下几点启示:
其一,产权结构方面,虽然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采取就现实的态度和灵活的处理方式,但实践中,对国有企业或具有国有产权历史的企业仍然具有一定的歧视性。比较而言,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较之于非国有企业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方面仍然面临较大的难度。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这方面不仅涉及企业产权中的国有股份问题,而且涉及企业决策中的政府干预问题、企业的国内外销售权利限制问题、企业间交易中易货贸易频繁问题,以及企业成本中的严重扭曲问题(特别是其中的国有资产估价与转让的不当与任意性,及其折旧政策的不断变化与非正常性,造成企业成本严重扭曲。
其二,财务状况方面,健全的财会制度,特别是与国际接轨的财会制度,无论对哪种产权制度的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牵涉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且即便在市场经济下也牵涉到企业成本与倾销情况的认定。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反倾销应诉失败是一个重要教训就在于此。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审计制度中的严重失当问题(如会计账簿残缺不全、财务状况不清、不符合会计原则的折旧操作、未按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计账和审计)较为普遍,对反倾销应诉构成严重制约。
其三,“找到一个好律师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一半”。尽管3家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结局不同,但是3家企业都表示律师在反倾销应诉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反倾销应诉企业而言,一个好律师不仅要通晓国外反倾销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且还要熟悉中国企业运作的现实环境。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反倾销应诉经验。熟悉中国企业运作的现实环境是很重要的,在实践中,如果律师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有深刻的认识,不仅能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和企业实现有效配合而且能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应诉技巧。
其四,我国有上千家的节能灯企业,但实际应诉的企业却很少。由此看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态度上是比较消极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出口企业众多,但企业规模较小,很难在反倾销应诉中形成集体行动。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承受反倾销应诉的成本,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此外,众多中小企业由于长期依赖外贸公司出口,不仅不熟悉国外市场的变化情况,而且对国外的反倾销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客观上也是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率低的重要原因。厦门企业在节能灯反倾销案中的积极应诉,一方面反映了厦门企业具有相当的国际化经营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厦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对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有力支持,为企业创造了一个积极、主动应诉的反倾销环境。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5个案例及据WTO资料显示,近十多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平均每年有30.7起,排全球第一,占全世界的12%。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中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使用“替代国”价格核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家消费者的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我国而言,反倾销调查使我国年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修建两个三峡大坝所需的成本费用,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表示,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
我国频遭国外岐视性反倾销的原因
国外带有及其严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WTO遏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
对歧视性反倾销应对之建议与策略
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首选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2.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
3.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
4.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力度,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5.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防遭反倾销的有效途径。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
6.不应诉或企业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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