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媒体报道,2010年1月30日起,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修改自然人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额》的命令正式生效。根据该命令,自然人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额调整为:(一)自邻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土库曼斯坦)免税携带消费品入境限额为10美元;(二)自非上述邻国免税携带或发运商品入境限额为1000美元。自国外被发送至境内自然人接收的商品不适用于第(二)条。
此前,自然人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额统一规定为1000美元,来源地不区分是否为独联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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