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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发布对我碳酸钡反倾销初裁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1/19 9:47:2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我驻印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日前从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获悉,该局于1月7日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反倾销初裁, 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初裁中,印反倾销局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应诉企业没有被给与市场经济待遇。中国相关企业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贵州红星发展有限公司 150-155%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148-153%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5-210%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天柱化工有限公司 145-150%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天柱化工有限公司 
(出口商: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90-95% 
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 115-120% 
其他中国企业 225-230%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为,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中国相关企业损害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贵州红星发展有限公司 65-70%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70-75%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35%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天柱化工有限公司 40-45%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天柱化工有限公司 
(出口商: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30-35% 
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 30-35% 
其他中国企业 75-80% 
  最终,中国相关企业临时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单位: 美元/公吨) 
贵州红星发展有限公司 200.24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206.26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2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天柱化工有限公司 147.88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天柱化工有限公司 
(出口商: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121.31 
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 121.74 
其他中国企业 213.34 
  该局表示,根据法律要求,各利益攸关方可就该初裁提出评论意见以供该局终裁时考虑,该局还将就本次调查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实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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