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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变更对进口畜产品(肉类)实物标示检疫措施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1/14 9:31:0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近日,韩国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致函各国驻韩使馆称,近期韩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多数对韩出口的畜产品(肉类)标示中标明的目的地是其他国家而非韩国,决定自2010年2月1日(出口检疫证明书颁发日期为准)起,将以不符合进口卫生条件为由,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并对此类进口商品采取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提醒广大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出口企业关注韩方这一产品标示要求,做好输韩产品的生产加工出口和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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