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全省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医保药品“准入条件”重点要将具有很好疗效、使用广泛、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药等纳入增补范围。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同时宣布旧版药品目录作废。
据介绍,此次调整要求是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统筹兼顾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用药需求。按国家统一规定,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的本次调整数量为243个(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使用范围的品种),对仅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调入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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