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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包装有毒物质防治法的某些豁免过期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1/27 14:21:3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10年1月1日,《加州包装有毒物质防治法案》(California’s Toxics in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下的某些豁免将期满。这些豁免涉及再生利用材料、再使用包装、受控分销以及瓷化或玻璃化标签(Vitrified Label),这些内容在《健康与安全法典》(Health & Safety Code)的第25214.13(c)节进行了概述。条例中有一些豁免仍将继续生效,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譬如2006年1月1日之前制造和投入市场的包装或包装组件。
  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DTSC)负责该法案的执行。DTSC已经发布了一份总结该法以及过期豁免的情况说明书:
http://www.dtsc.ca.gov/ToxicsInPackaging/upload/Toxics-in-Packaging-Expiration-of-Exemptions.pdf 
  《加州包装有毒物质防治法案》(Health and Safety Code, division 20, chapter 6.5, article 10.4,从第25214.11开始)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旨在限制产品包装中的铅、镉、汞、六价铬。DTSC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教育企业和消费者有关包装有害物质的潜在危害;在制造前消除这些有害物质。
  通过限制或消除这些包装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使得这种包装最终到达消费者并被消费者使用及最后丢弃或循环再用时,不会造成环境或健康问题。该法案的推出是非常深远的,包括任何在加州销售的包装或包装部件。该法涉及所有制造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无论包装在何地制造、分销或销售。如果该包装最终在加州销售或分销,那么本法就适用。
  以下列出了法案涵盖的一些包装例子,但并非全部:
  在零售渠道销售的食品的外包装; 
  产品的吸塑包装(Plastic clamshells); 
  用于保护笔记本电脑的纸板; 
  用于保护海运集装箱的钢条; 
  用来制造新包装的回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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