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日发布的通知表示,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通知指出,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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