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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对药物创新促进机制没完全发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1/26 11:36:5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对我国的制药企业而言,药物创新是一件非常认同,但在实际执行中举步维艰的工作,其中原因有很多。从制药企业自身的情况来看,我国药企发展历程短,规模小,整体创新实力不足;从企业外部条件来看,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尤其是企业融资平台的缺失,让很多具有创新机会的企业无法实现创新。除这些因素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医疗保险对于药物创新的促进机制没有完全发挥。

医疗保险机制对于药品创新的作用不容小觑。在现代社会中,医疗保险作为医药市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广泛为世界各国认同和利用。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刚刚经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但在目前的医药市场中,医疗保险已成为制药企业所不能忽视的重要支撑。有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2000多种医保药品占全国药品60%的销售额;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分别覆盖2亿多城镇职工、1亿多城镇居民和8亿多农村居民。而根据新医改方案,从未来的趋势来看,实现医保全覆盖后医保对于药品销售的意义更加重大。

要促进我国制药企业的药物创新,必须有来自医疗保险的支持,而如何获得医疗保险对与创新药物的支持,事实上存在着两个问题:首先,如何评价创新产品的疗效和价格的关系,即如何评判这种产品是优质低价或优质优价;第二个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既满足医疗保险基金的总体经济性,同时又可以有效地促进药物创新。

这两个问题,前者要在药物经济学中寻找答案,后者要在保险报销体制的不断创新中寻找答案。药物经济学是对药品临床价值和价格以及总体治疗成本进行总体衡量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有效方式。简而言之,首先,对任何一种新药而言,评价其价格高或低,都无法简单地从成本利润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要通过其对患者整体康复时间是否缩短、治疗费用是否降低的角度来分析确定创新药物的经济性指标。其次,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医疗保险报销机制。在药物经济性评价的基础上,医生选择的某种药物是否在医保报销的目录之内已不再重要,而重要的是医生选择的药物组合必须让整体的治疗费用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之内,且减少患者的住院治疗时间。前者是医疗保险的要求,后者则是医疗机构市场竞争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很可能会选择虽本身价格会高于传统药物,但在总体治疗费用和患者康复时间上都显著优于传统药物的创新药物;而企业会根据临床的需要不断研发确实可以提高临床疗效,降低整体治疗费用的新型产品,同时会更加考虑药品的经济性评价指标,将产品的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从这个角度来看,以疾病本身与费用挂钩进行报销的疾病相关诊断报销机制,对于药物创新更为有利。


另外,针对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报销中侧重于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补充医疗保险将能很好地适应创新产品的普及和使用。由于不受医保目录和国家医保基金的限制,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更加灵活地与企业建立谈判机制,共同确定产品价格,可以率先将部分优质高价的创新型产品普及到部分需要高端医疗服务和医药需求的社会群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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