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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准入条件:年产不够百万吨钢企“关门”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09/12/11 9:49:4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数百家小型钢企面临着被迫退出钢铁行业的命运。129,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准入条件》),要求2008年产钢100万吨以下的普通钢铁企业和年产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退出钢铁行业。

对不达标企业不予信贷支持

根据《准入条件》,2008年产钢100万吨以下的普通钢铁企业和年产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需退出钢铁行业。从个数上讲,产量小于100万吨的企业,远远多于产量达到100万吨以上的企业。工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全国钢厂数量在500家左右,其中2008年产量在百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仅八九十家。这意味着数百家钢铁企业将面临淘汰。

工信部明确规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需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无望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建设和改造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信贷支持、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铁矿石进口企业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

根据《准入条件》,产钢100万吨以上的普通钢铁企业和年产50万吨以上的特钢企业如果两年之内,企业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环保、能耗标准,并且工艺装备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向工信部提交《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准入申请报告》。经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信部审核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能环保控制指标提高

《准入条件》在环境保护和能源消耗上,对钢企均做出了明确、细化的要求。其中,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

此外,《准入条件》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指标细化到了每一道主要生产工序上。包括焦化、烧结、高炉、转炉等每一道工序企业最多消耗多少吨煤,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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