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马来西亚政府公布了以下两项消费者保护法规。
1.《2009消费者保护法规(批准证明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标志)》;
2.《2009消费者保护法规(玩具安全标准)》。上述两项法规将于2010年1月30日生效。
上述法规将玩具定义为:设计或意图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任何物品,不包括附件所列的产品。玩具必须符合附件中规定的安全标准。任何人将不符合新法规规定的玩具产品投放市场,即构成违规。在玩具进口或在马来西亚销售之前,生产商、进口商或供货商必须获得部长颁发的批准证明(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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