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一份尚未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出人意料地引来诸多纷扰。国外多个经济团体对“进入该目录的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等相关规定,表示“深度担忧”,并联名向国内有关部门发送抗议信,“强烈要求不要实施新制度”。
然而我国不少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贸易保护”言论纯属无稽之谈,政府采购扶持国货只是一个加强我国自主创新的途径,不会影响外企的在华业务。
日美欧34个经济团体联合抗议
早在11月,中国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在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意见形成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基础上,财政部等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政策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入该目录的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作为认证的条件,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
在12月12日的《日本经济新闻》一篇“中国对国产货实施优惠制度招致日美欧抗议”为题的消息中称,中国将在政府采购环节对包括电脑在内的6种产品实施国产货优惠政策。日媒还推测,中国政府近来推动的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及在IT领域加强监管的措施有可能激起日美欧新的不满,日本生产的复印机、核能发电相关设备可能受到影响。据《日本经济新闻》透露,在美的美国商会、日本商会等经济团体以及电子设备、软件等行业团体合计34个组织联合已于10日向中国相关部门发出了抗议信“强烈要求不要实施新制度”。
就在此前一天,《华尔街日报》网站也通过援引一些美国企业高层的话称,中国没有什么自己的IT及能源新技术,此次出台的新制度不仅会影响外资企业在华业务,而且不利于中国科学技术的进步。来自北美、欧洲和亚洲的多家主要行业团体上周四致信中国有关部门表示,该举措的实施将违背中国领导层做出的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推行开放的政府采购政策多项承诺。据了解,美媒的报道中还引用了一位熟知抗议信内容的人士的话称,“中国的做法明显是为了促使外国企业向中国公司转移技术。”
就此,记者曾致函财政部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科技部办公厅宣传处,询问是否收到外媒报道中提到的各经济团体的抗议信及相关细节,但截至发稿,上述部门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贸易保护”纯属无稽之谈
针对外媒纷至沓来的质疑声,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员、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杨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当然不是贸易保护主义,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采取的重要措施。”作为政府采购协定(GPA)最早成员之一的美国,早在1933年就专门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并对国货的界定、国货优先采购及其例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只不过是将引入一个《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就引起诸多非议,这显然是欧美日等经济团体曲解了中国制定政策的意义。”他表示,扶持自主创新品牌、促进知识产品的保护,是适应世界趋势和潮流的需要,在任何国家都无可厚非。况且,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在法律上对国货标准进行明确,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有关专家也表示,至今我国仍未签订WTO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一些GPA成员也因此对我国早有不满。四万亿的投资计划更是让矛盾升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四万亿框架内,“不得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并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产品”。《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09/2010》白皮书甚至批评中国经济开放的步伐在公共采购等领域正在倒退。
“应该看到,我们加入GPA的方向仍会坚持,但目前未加入GPA并不违约,我方也应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上述专家说。
杨华还表示:“事实上,中国正积极进行加入GPA的谈判,所以也更谈不上违背政府采购开放的承诺。”作为加入WTO的承诺之一,早在2007年财政部就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书,并将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开始了与GPA成员之间的谈判。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宋泓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目前我国在技术研发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政府在此时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扶持正是提高我国的研发能力一种有效方式。只不过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完全散去,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一举一动显得尤为敏感。“但谈及他们所谓的‘贸易保护’,纯属是无稽之谈。”宋泓说。
加强自主创新并未排斥外资参与
业内人士还认为,该认证系统符合中国的自主创新策略,也符合国际通行准则。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顾问刘飞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道,我国早在3年前就曾有相关通知表示将推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进程。“其实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比我们更早地开始实施类似的规定。事实上中国并未签署WTO自愿性质的《政府采购协议》,因此该协议中有关不能在政府项目投标中歧视外国公司的条款对中国不具约束力。《目录》这一规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则。”
杨华表示,政府采购扶持国货只是一个加强我国自主创新的途径,不会影响外企的在华业务。他同时透露,此前其参与的众多政府采购论证中,外企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中标的比例都非常大。
刘飞舟表示,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高端技术产品市场中,依然存在大量被外商垄断的局面。“没有自主创新的技术,我们就不得不接受外商制定的高价来进行相关的采购,这实际上是由技术封锁所引发的一种畸形市场行为。”他说,“同时,自主创新对我国加强建设的意义非比寻常,甚至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层面。目前我国国防系统中的一些测试产品仍依赖于外商产品,这对我们的自我掌控行为难免会有不利。”
“此次政府出台的新规举措在大力推动我国的自主创新进程之余,并没排斥外商的参与。外资企业同样可以在我国境内注册并进行技术研发。”刘飞舟认为,比起外资的注入,我国更需要丰富的技术投资。而通过对自出创新产品的扶持,可以促进中国在技术方面的加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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