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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国对“黎巴嫩投资环境”的评论(1)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09/12/10 11:53:3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9年,美国国务院联合美国商务部有关部门发布了对“黎巴嫩投资环境”的评论。评论共分17章,具体章节为: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兑换和转账政策、征用与补偿、争端解决、业绩要求和激励政策、私有权及其建立、保护财产权、监管体系的透明度、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政治暴力、腐败、双边投资协定、OPIC和其他投资保险计划、劳动、外国贸易区/自由港、外国直接投资统计信息、网站资源。该评论全文约14000字,从美国政府的角度,为美国企业与黎巴嫩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提供指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编译了全文,为方便阅读,将拆分成3部分依次发布,以供各界研究和参考。以下是第一部分,包括了评论的第1章至第3章。)

  一、对外国投资的开放

  黎巴嫩历来对外国直接投资开放。在过去六年间,黎巴嫩政府(GOL)通过了若干法律法令以鼓励投资。《投资发展法》授予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这一受黎总理领导的公共机构相关权力,使其有权对新的投资项目授予从业许可,并有权对大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条件。为吸引外来投资,IDAL于2003年发起“投资者配对服务(Investors Matching Service)”,通过合资、参股、收购和其它方式,以促进国际与本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目前,IDAL正在致力于建立投资者支持与信息中心(Investor Support and Information Center, ISIC),该中心将向未来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可靠、最新的投资相关信息。

  黎投资环境有诸多优势,这些优势近年来鼓励了外商在黎设立办事处。其中核心优势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不存在对资本和外汇流动的控制、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优良的生活质量以及对投资者的有限约束。

  另外,由于黎银行业的相关规定而禁止了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投资,黎并未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良好。尽管黎商业银行是黎政府最大的债权者,但仍对政府私有化进程融资颇感兴趣。同时,黎是世界少数几个从全球金融危机中受益的国家之一,黎大量的海外侨民考虑到黎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强、存款利率高而相对安全,致使黎2008年7月至10月之间资金流入显著增加。

  然而,黎国内的政治与安全形势可能对2009年的投资状况产生影响。黎政治局势仍然脆弱。此外,一些问题还在继续困扰着本地和外国的商人们。这些问题包括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随意的许可授予决定、复杂的海关程序、陈旧的立法、无效的司法体系、高税费、弹性的法律解释,以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足够保护。鉴于这些因素,在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发表的2009年世界各国营商环境报告的调查排名中,黎巴嫩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99位。该调查主要基于十个基本指数: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证、雇佣员工、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纳税、进行跨国界贸易、执行合同法、关闭企业。

  黎政府继续按照其在2007年1月巴黎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援助黎巴嫩大会(Paris III International Donors’ Conference)所做的改革计划中承诺的那样,改进经商环境。在2006年1月,IFC和黎经贸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rade, MOET)签署了一份协议以帮助简化黎巴嫩的经商登记程序。2007年9月,一项商业登记简化方案出台,预期可缩减一半的时间、费用及登记步骤;黎经贸部正致力于新的立法,以进一步在缩减时间、费用及登记步骤。

  根据黎经贸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有30家外国公司,包括1家服务行业的美国公司,在黎设立了办事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

  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07年各国政府治理年度报告中,黎巴嫩的各项指标有好有坏,在6个指标中有5个较上年下降。在报告涉及的全球212个国家和19个中东北非地区国家中,黎巴嫩在政府效率、政治稳定性、监管质量、法治、腐败控制方面的排名均有退步。但是,黎在“话语权及问责”方面的排名在全球国家排名中上升了7位,在中东北非国家中上升了2位。

  私有化是目前黎政府经济改革计划的核心部分,政府渴望吸引外国投资者,但私有化进程将取决于政治意愿和国际市场的条件。在2007年第四季度,以拍卖两张移动网络运营执照为开始,黎政府在电信和电力行业私有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前进的步伐。黎电信管制局(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ory Authority, TRA)向黎巴嫩GSM网络的潜在投标人开放了在线资料室。访问http://www.lebanonmobileauction.com可了解拍卖两张移动网络运营执照的信息。

  尽管有9家国际公司都对拍卖表示出了兴趣,但黎政治紧张局势却延缓了拍卖进程,黎政府决定等待更好的市场环境再行拍卖。同时,黎政府所有的这两家移动通信公司的委托运营权将到期,黎政府责成黎电信部预备发布“委托运营一年并可续约一年”的招标。未来,黎电信部有可能将提交出售这两家公司资产的法案。

  2007年3月,博思艾伦咨询公司(Booz  Allen  Hamilton)受托完成了成立黎巴嫩电信公司(Liban Telecom)的计划,该公司拟由黎电信部有关部门和OGERO公司(黎国有固话通信运营商和ADSL运行商)合并组成。该计划的执行还需等待一个董事会任命的政治决定。黎巴嫩电信公司将成为黎第三个移动通信公司,并对私有化进程开放。

  在电力行业,为使黎国有电力公司——黎巴嫩电力(Electricite du Liban,EDL)的电力生产和电力传输部门实施私有化,黎政府于2007年11月与三家独立的咨询公司签约,以在18个月内,帮助对EDL实施公司化改造并制定一个私有化的框架规程。同时,黎能水部正筹备一项能源行业改革计划,预计将在未来公布。国际金融公司(IFC)曾就设立独立发电厂(IPP)模式提出过尽职调查,但是黎能水部拒绝了私有部门建设新发电站的这个想法。

  2007年11月,根据黎电力私有化及提供更廉价、更环保能源的计划,黎能水部(MEW)与两家本地的私有公司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建设私有电站。其中一家公司将建设一座50兆瓦的电站向全国电网供电,另一家则将在贝卡地区建设黎第一家风力发电站。两个项目目前都在等待许可,这为美国的技术和投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有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机会。黎政府在巴黎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援黎大会上承诺将维持一定水平的投资支出。黎发展和重建委员会(CDR)负责政府实体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电信、道路和公共交通)、社会基础设施(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使用和环境)、基本服务(供水、废水、固体废物管理)和生产行业(农业、水利、港口、机场、旅游和政府大楼)的资金获取与招投标。根据最新的CDR进度报告(2008年7月),有1074个项目正在进行中,总价值达24.72亿美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商机主要在道路、高速公路、港口、电力、教育、固体废物、废水和供水方面。截至2008年年底,CDR总计有价值20亿美元的贷款和协议获得议会批准,但却未支出。到2008年9月底,CDR有总计6.91亿美元的贷款等待议会的批准。另外,CDR有第三次国际援黎大会前承诺的近6亿美元赠款,已被指定用于2006年7月战后重建工作的政府投资,CDR现已使用了其中的一部分。此外,各援助方在巴黎第三次国际援黎大会上承诺了27亿美元的项目资金。CDR获取外来资金是有限制的,每年只可支出7.5亿美元左右。

  只要在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y)登记,外商就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国民一样的创业条件。外国投资者若不在黎巴嫩管理其公司,则不需要申请工作证(Work Permit),然而,若其在黎巴嫩拥有并管理公司,则必须申请雇主工作证(Employer Work Permit)和居住证(residency permit)。雇主工作证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不应少于6.7万美元,且该投资者应承诺雇佣3名黎巴嫩人并在6个月内为其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登记。所有在黎巴嫩设立的公司都必须遵守黎巴嫩商法典和法规,并需要雇佣律师。除银行兼并外,黎对公司收购、合并和接管没有特定的法律。

  黎巴嫩法律对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并不区别对待,但土地获取所有权除外(参见下文的不动产章节)。通常,外国投资者可以毫无困难地在黎巴嫩开设公司、参与合资或建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则有特定的要求。

  黎巴嫩法律允许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离岸和控股公司。合资公司(Societe Anonyme Libanaise—SAL)依据《商法》中1942年1月24日颁布的第304号法令相关规定。对外商参与的限制如下:对公司管理层的通常限制(第144条规定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当为黎巴嫩人);对资本份额获取的间接限制(第147条);对公用事业的资本份额限制(第78条);以及1967年8月5日颁布的34/67号法令中对特定商业代表处资本份额和管理层的限制。在金融行业,大多数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机构,必须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 - SARL)的建立,依据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5号法令有关规定。可完全为非黎巴嫩人所有,且可由非黎巴嫩人管理。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 - SARL)的建立,依据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5号法令有关规定。

  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遵循合资公司的法律身份,并依照1983年6月24日颁布(2008年9月5日第19号法令修定)的第45号法令(针对控股公司)和第46号法令(针对离岸公司)进行管理。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的非定居外国董事长/总经理不必持有工作证和居住证。2006年11月第772号法律还免除了控股公司董事会须有两个黎巴嫩自然人或法人的义务。所有的离岸公司必须在贝鲁特商业登记处(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登记。黎巴嫩不允许设立离岸银行、离岸信托公司和离岸保险公司。

  2001年4月3日颁布的第296号法令(该法对1969年的第11614号法令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外国人的财产获得。该法放宽了对外国人获得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以鼓励对黎巴嫩投资,特别鼓励投资旅游业和工业。该法还取消了阿拉伯人和外国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并将以往对黎巴嫩人6%和对外国人16%的房地产登记费统一降低到5%。该法规定外国人如取得3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则无需政府部门批准,如超过3000平方米,则需报黎巴嫩内阁批准。在各地区,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得超过该地区总土地面积的3%。在贝鲁特,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得超过贝鲁特总土地面积的10%。该法禁止不持有国际上认可的国籍的个人在黎巴嫩获得财产。这主要是针对居住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防止他们永久居留于黎巴嫩。

  二、兑换和转帐政策

  黎巴嫩对资金、资本收益、汇款、股份分红的国内流动以及跨国流动,没有任何限制。外币兑换和贵重金属的兑换完全自由。外币供应充足,可从商业银行或货币兑换交易商处以市场汇率兑换。除银行必需的正常工作时间外,在黎投资后所获收益的汇出不会发生耽搁。

  三、征用和补偿

  土地征用在黎巴嫩相对较少。《征用法》(1991年5月29日颁布的第58号法律,第1条),以及《宪法》第15条,对国家许可的征用目的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要求进行公平和足够的补偿。政府可能因为公共事业项目(例如扩建公路和街道)而征用财产。补偿在征用时作出,但通常低于市场价。政府在征用过程中不歧视美国或其他外国投资者、公司及其代表。

  黎政府在议会同意后,成立了3家私有的和公有的房地产公司,以便鼓励在大贝鲁特地区开展重建和开发项目。私有的SOLIDERE公司,负责贝鲁特市中心商业区;公有的ELYSSAR公司,负责贝鲁特西南部郊区;公有的LINORD公司,负责贝鲁特北部地区(LINORD停业多年,政府正考虑重启该公司以吸引投资)。上述3家公司获得授权,可征用某些土地用于地产开发,尽管如此,上述公司仍不得不面对来自土地所有者和无证占地者的严重的法律控诉及挑战。例如,几个针对SOLIDERE公司的诉讼案件,虽经13年起诉,但仍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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