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9-12-30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1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1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10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地方企业非国营贸易)
2010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地方企业国营贸易)
2010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中央企业国营贸易)
2010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中央企业非国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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