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委托Fish & Richardson律师事务所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秘书Marilyn R. Abbott,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经修订)第337节对部分LCD设备及其产品发起调查。
建议的应诉方包括:夏普公司(日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新泽西);以及夏普电子制造美国公司(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Americ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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