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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贸易部新规:商品须附印尼文说明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09/12/30 10:42:0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印尼《国际日报》消息,印尼贸易部长冯慧兰近日颁布62号 /M-DAG/PER/12/2009贸易部长条例。根据第二条款说明,商家须在生产商品以及进口商品贴上印尼文简要说明。并且商家事先应把生产商品或是进口商品印尼语简要说明的样品提交给有关机构过目。条例同时规定凡是进入我国海关区的进口商品都应事先贴上印尼文简要说明。“在简要说明中要使用简单易懂的印尼语。若是没有对应词可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拉丁文,”在简单说明中应记载有关商品和商家身分的相关资料。若是涉及消费者和环保的安全和健康,就应记载用法和危险符号或是提出警告。 
  规定贴上简要说明的商品如下:1.家用电具、电讯和信息商品、2.建筑材料设备商品、3.机动车需品(零件等等)商品、4.其它类型商品。 
  对于违犯条例的商家,政府将按照 1999年第 8号有关维护消费者条例法令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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