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美国国务院联合美国商务部有关部门发布了对“黎巴嫩投资环境”的评论。评论共分17章,具体章节为: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兑换和转账政策、征用与补偿、争端解决、业绩要求和激励政策、私有权及其建立、财产权保护、政府部门的透明度、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政治暴力、腐败、双边投资协定、OPIC和其他投资保险计划、劳动、外国贸易区/自由港、外国直接投资统计信息、网站资源。 该评论全文约14000字,从美国政府的角度,为美国企业与黎巴嫩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提供指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编译了全文,为方便阅读,将拆分成3部分依次发布,以供各界研究和参考,以下是第2部分,包括评论的第4章至第8章。) 四、争端解决 在过去几年里,黎政府面临着数个政府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诉诸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2005年,国际商会仲裁法庭判决了有利于Cellis(其三分之二的股份由法国电信公司拥有)和Libancell这两家私有移动电话网络运营商的裁定,这两家公司的运营合同在2001年被黎政府单方面终止,黎政府最终与它们协商了一个解决方案,并支付了赔偿金。黎政府最近还解决了与承包扩建的黎波里港的中国公司之间的争端。黎巴嫩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并不快,因为司法程序陈旧,缺乏足够的法官和不充分的支撑组织,而且继承了法国托管时代遗留下来的案件审理拖沓的传统。2005年以来,政治冲突拖延了某些工作量日益增加的法院的新法官,和已空缺法官职位的法院的新法官的任命。政界和有势力的游说团体偶尔会干涉法院审理过程。黎当地法院认可由外国裁判的投资协议,条件是该协议不与黎法律发生冲突。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是依照所取得的“关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文件。《商法典》(第5卷,第459-668条)以及《刑法典》对无力偿还和破产事宜进行了规定。依照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破产方的资产。合同案件中涉及货币价值的判决,依照该合同规定的币种而定,或按照支付日的官方汇率折合成对等的黎巴嫩镑。 “黎巴嫩仲裁中心”于 黎巴嫩的行政司法体系负责处理所有涉及黎公共机构的纠纷。黎政府认可对外国投资者与黎公共机构,在已有合同投资争端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仲裁。如果黎公共机构在合同中给出优惠条件,则黎政府不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仲裁结果,除非该合同包含仲裁条款,且黎内阁之前通过发布法令方式批准了该条款。但是,上述规定对那些已与黎巴嫩签订了包含纠纷国际仲裁程序的投资保护协议(已获黎巴嫩议会批准)的国家的投资者则例外。 黎巴嫩是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2007年,黎巴嫩批准了《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五、业绩要求和激励政策 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本地成分数量、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央行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 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享受相同的激励政策。外国人在黎巴嫩公司就业,必须获得工作证和居住证。如需进口和处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产品,则需要在商会登记。这些设置进口许可制度的产品,不超过贸易总量的百分之一。在商会进行登记是为了确保所建立的设施符合安全、处理和存储要求。 《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一)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二)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少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三)为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 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十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削减,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IDAL可批准适用“一揽子激励政策”的合资公司免除董事会多数成员须为黎巴嫩人(2006年11月颁布的第771号法律)的限制。但是,受惠于“一揽子激励政策”的投资者,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证方面,必须执行每个外国人相应雇佣两个黎巴嫩人的规定,并为被雇佣的黎巴嫩人向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除《投资法》外,黎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一)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这要取决于具体的标准( 下列情况,黎政府可将红利税减少到百分之五:(一)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二)已将自身资本的20%,投资于阿拉伯国家公司(在当地上市)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公司;(三)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s)当中,不少于20%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由银行、金融机构和借贷公司为工业、农业、旅游业和信息技术业企业提供的最多至7年的5-7%(总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贴息。 以出口为目的的工业仓库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免除政策。位于贝鲁特港或的黎波里港自由贸易区的公司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除待遇。而且,如果能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资待遇,其员工则不需要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六、私有权及其建立 黎巴嫩尊重私有权。外国私有机构可以建立、购买、出售企业的股权,并能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 七、财产权保护 黎存在抵押贷款的概念,黎认可并保护财产权(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担保权益。这样的担保权益必须在商业登记处和房地产登记处中备案。黎巴嫩有房地产法,规定了黎巴嫩人其财产权的获得和处置; 黎巴嫩已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但执行力度不够。2008年美国贸易代表的优先观察名单中,黎巴嫩有所升级。黎巴嫩因版权法的执行力度不够而受普遍优惠制(GSP)的监管。2006年,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黎成立了隶属于内部治安军(ISF)的打击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犯罪小组,现已初见成效。2008年间,黎政府继续突击检查储存或展销盗版商品的商店和货栈。有线电视盗版现象仍很严重,经过向有线电视运营商的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后,现在有几个非法运营商已开始向版权持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2006年,美国电影行业在黎巴嫩因视听盗版行为造成的年度行业损失约为3550万美元,其中包括剧场(180万美元)、有线电视(3180万美元)和DVD市场(186万美元)。同时,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预计2007年黎因盗版造成的损失达2680万美元,较2006年的2560万美元有所上升,占中东北非地区国家总损失的3.6%。IIPA同时也指出,尽管黎国内政治、安全局势仍较严峻,但黎在反盗版领域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得益于黎内部治安军、海关和经贸部的管理及监管。 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覆盖了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地理标识。 (一)黎巴嫩的1999年版《版权法》很大程度上遵守了WTO规则,仅需要小幅修改就可实现完全兼容。新的法律允许教学机构和学生出于非商业目的合法地复制获得软件。黎并不强制要求注册版权,版权保护无需任何注册手续。 (二)2000年,黎开始实施一部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兼容的新专利法,以保护半导体芯片布局设计、植物种类和商业秘密,但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未公开的信息将由一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定,但该法目前仍是草案。根据黎巴嫩的法律制度,在专利注册之前无需对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新性进行考察。只需在经贸部支付必要的专利费即可。检查只是看其应用是否符合一般法律和伦理道德。 (三)黎内阁在2007年10月批准了新的工业设计和商标法草案,在同年5月批准了地理标识草案。这些草案现在正等待议会正式批准。1924年的工业产权法不要求对商标的审核,仅需支付一些费用。但自2001年起,注册商标需在注册前进行审核。工业商标的注册需要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 (四)黎巴嫩2006年12月签署了新加坡商标条约。 (五)黎巴嫩内阁于2008年11月批准了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正在等待议会批准。 (六)黎巴嫩2006年12月与美国签署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TIFA)。具体见该协议B部分。 (七)黎巴嫩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2000年5月到2007年10月,由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资助,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和博思艾伦(Booz Allen Hamilton)公司顾问人员参与的技术援助项目(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间由MEPI资助),同黎政府一道修订、更新和起草了有关法律,以推进黎入世进程。 八、政府部门的透明度 私营公司在竞标黎政府项目时需相当谨慎。在黎巴嫩,清楚明了的监管、公平的投标从来就没有被规范过。在黎巴嫩没有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政府管理部门往往跳过招标,只凭双方协议就签署合同。政府并不一定建立“清楚的游戏规则”。 黎商业准入、运营和退出的流程并未得到简化。但审批流程并不歧视外国投资者。 黎存在着繁琐的官僚程序。国际公司面临着无法预言的、不透明的运营环境,并且在之后的过程中常常遇到不可预料的障碍或费用问题。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200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黎巴嫩仅在商业注册环节有所改进,注册时间由46天减少至11天,并省去了一道手续。有关该报告详情,请见www.doingbusiness.org 黎政府不将法律法规草案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但在准备立法时,黎巴嫩会组建由公私部门代表和所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但是,第431号电信法要求电信监管委员会(TRA)将法规草案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以促使黎国民在确立电信监管法律中发挥作用,并确保电信行业的透明性。总体上,黎法律、监管和会计制度基本符合国际标准。 2008年,美国国际援助署(USAID)计划通过“透明度问责资助项目(Transparency Accountability Grants ,TAG)”举办18项针对不同需求的活动,其中已成功举办14项,具体包括青少年培养、消费者保护、提高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能力、提升司法部及内阁的法治能力、在黎巴嫩大学建立调查性的新闻组织、视障保护等。 美国国际援助署向黎当地非政府组织(NGOs)总赠款711980美元,实际执行445885美元,占总赠款的63%。目标完成的不尽人意主要是由于政治和安全局势的紧张,这导致了民间社会组织(CSO)的关注点由政府事务转向了人道主义援助和冲突解决上。此外,较快的项目结束时间,也导致了新活动因项目执行时间不足而难以开展。2008年4月发布的关于2006和2007两个财年的影响评估报告,强调了TAG项目的效用,强调即使在艰难的时刻,调动和提高黎民间社会组织能力将有效配合黎改革进程。 性别关注并非“透明度问责资助项目”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但TAG项目仍做了大量工作,以确保妇女组织及其关切能够得到支持。TAG项目的男女受益者比例基本平衡。2008财年,TAG项目受益的39764人中,女性为19734人。更多例证如下:18名经贸部实习生中有11名为女性,31名黎巴嫩大学选拔的新闻系学生中有23名为女性,28000名接受诚实、正直培训的学员中有约14000名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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