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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09/12/8 10:55:2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9-12-04
【实施日期】2009-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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