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其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近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办法》明确,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已将黄金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加上1991年国务院确定的钨、锡、锑、稀土4个矿种,目前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一共有5个。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储量、产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这些重要优势矿产,由于在储量、市场等方面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世界矿产品市场的供需关系。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但并没有规定有计划勘查,这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办法》明确,通过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来对这些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逐步实现矿业权有序投放和资源合理利用。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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