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月6日由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凡是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经修理、调整后噪声、尾气排放仍然超过规定标准的等六类情况的农业机械都将予以报废。《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江苏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业机械化事业起步早,发展快。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的施行,农民投资兴办农机化的积极性持续高涨,全省农业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但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机装备结构存在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问题,全省30%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和50%以上的小型拖拉机已经达到报废期限,影响农机报废更新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政策激励和引导。长期以来,农业机械报废主要依赖于机具所有人的个人自发行为,农民因经济条件所限,缺乏主动报废农业机械积极性,往往抱着“能用就不修,能修就不换(件),能换就不(报)废”的心态,导致农机报废迟缓,更新滞后,大量老旧农业机械超期服役。由于机具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经济性能严重恶化,带来能耗高、安全性差、污染环境等诸多问题,还影响了农机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为了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近年来,江苏省一直积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建设。从2006年起省农机局就着手农业机械装备构成更新的研究课题。2007年修订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确立了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基本原则,并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解决了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问题。2008年省农机局将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调研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五个重大研究课题之一,并选择常熟、大丰、邗江、宜兴4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探索了一系列的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2009年由省人大代表、常发集团总裁黄小平领衔提出的《关于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扩大内需、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六项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二是设定农业机械报废条件。《办法》从农业机械使用期限、功率降低值、燃油消耗率、安全环保等指标设定了农机报废的六个技术条件。三是规定了农业机械延期报废制度。对于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但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使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机具每年检验两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复检一次。四是规定了报废农机预告制度。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机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在30日内办理报废手续。五是规定了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核准,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应当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应当及时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备案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但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台账。六是规定了报废更新农机的鼓励政策。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报废农机的所有人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给予追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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