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获悉,铜陵市从今年起按照相关规定,对再生资源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据了解,我市有4家再生资源企业可享受“先征缴后返还”这一优惠,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那么,怎样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呢?市国税局业务部门介绍说,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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