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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09/11/2 13:51:5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CIEDATA
  • 发布人:
  • 小杨

 中国商务部1日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国商务部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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