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西对我金属镁粉反倾销调查复审案,巴西贸易保护局近日函告我驻巴使馆经商参处,称其于2009年11月3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SECEX)第59号法令,对其于今年10月9日公布的SECEX第52号法令附件第5条做出修订,具体如下:
“5. 继续或重新倾销的辩词
根据1995年第1.602号法令第25条第1款,继续或重新倾销的可能性分析的范围为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中国对巴西的出口产品。
由于在这一期间实施征收反倾销税措施,中国对巴西没有出口镁粉,因此该可能性分析只涉及取消反倾销税后又重新倾销的可能性。
5.1 正常价格(第52号法令漏印了此款)
鉴于中国未被视作市场经济国家,且难于获取相关其他产品的信息,又因俄罗斯在该税则号下,包括的产品除镁粉外还有其他不同产品,因此巴西贸易保护局依据1995年第1.602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决定将巴西国内市场的平均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即为5338.86美元/吨。
5.2 出口价格
因中国对巴西没有出口,故巴方以俄罗斯的出口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依据。根据巴西联邦税务局的官方数据,中国的出口离岸价应低于或等于俄罗斯的离岸价,即3475.53美元/吨。
5.3 为了分析中国镁粉对巴西的倾销可能性,将巴西的国内工业价格与俄罗斯的出口离岸价进行了比较,得到的差异为1833.33美元/吨。
由此推定,如果中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对巴西国内市场构成竞争。”
该法令生效日期为20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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