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2005-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为5年,即2005年11月23日该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反倾销调查职能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11月23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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