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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2号 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2:58:0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度的公告》(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赋予以下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

  1、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辽宁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省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4、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以上5家企业进口钾肥必须严格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用于经营销售。


                                 商 务 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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