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和涤纶短纤维(polyester staple fibre)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9号公告,宣布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征收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多次终止对进口产品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表明中国调查机关客观、公正、合理、适度实施反倾销措施,也体现了中国政府执行《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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