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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9号 耐磨纸反倾销案税则号调整公告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6:45:3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11-10



  2005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

  经调查并经国务院税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认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为4804390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为: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二、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的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按税则号480439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48043900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不再追征现金保证金。

  三、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已按税则号480640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本公告自2006年1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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