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进出口服务网 > 新闻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10:5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终止对原产于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及其他信息,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自法国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占该类产品中国进口总量的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 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O31200下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荷兰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hzo NobeI Base Chem-icals BV):9%
  其他荷兰公司:57%
  美国公司: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公司: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
  其他韩国公司:28%
  英国公司: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6%
  其他英国公司:39%
  德国公司:
  德国公司:66%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1年8月16日起,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二氯甲烷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法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的,自2001年8月16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1年8月16日起为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
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1年8月16日分别做出了初步裁定。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初步裁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全部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衢化氯化学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占国内二氯甲烷总产量的9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初步调查
  1、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立案当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部分,并请其通知有关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时外经贸部将立案公告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收集证据。立案公告中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分别是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美国VULCAN物资公司、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和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公司均未提交答卷。
  (3)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对答卷中某些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初步调查。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

分享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

  • 扫二维码关注进出口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
网站简介 | 帮助中心 | 网站建设 | 订购广告 | 网站律师 | 付款方式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010-89438819 京ICP备12042581-2
进出口服务网(www.ciedata.com)版权所有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