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O)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氯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2000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
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2001年1月至6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1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2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001〕第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主要的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1997年的数据作为产业损害调查年份的基数。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9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有机化工产品类,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产品。
该产品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等。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贝号中列为:29031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托菲纳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内陆运费价格的调整部分只提供了数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外经贸部对国内运费部分依现有资料作了相应调整。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调整的依据。
2.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Chemicals 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
3.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VULCAN物资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关于出口销售,该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但由于Vulcan物资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均通过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外经贸部在核对英国化工贸易公司答卷中关于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情况的基础上,暂依据Vulcan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确定其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
4.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
经审查,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答卷,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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