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05-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
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C3H5OCl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23.0%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8.6%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5%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4.3%
3、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7.8%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
(经调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初裁倾销幅度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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