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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9 9:49:0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商务部发布2008年度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请求重新计算美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依法对上述申请审查后,决定自2008年7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本次期中复审调查通常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9年7月29日之前结束。

  相关链接: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5号 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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