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06-04-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商务部签发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修改说明 |
1 |
8702109210 |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原8702109211/19/90合并重新拆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