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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0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初裁公告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5:51: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0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6日发布2006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8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1081300税号项下。
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主要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各工业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      44%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4%

  3、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    35%

  4、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57.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8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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