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8-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量之和在2006年和2007年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81.72%和72.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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