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 第 12 号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3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和2005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部长 周永康
署长 牟新生
局长 李毅中
局长 邵明立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