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进出口服务网 > 新闻资讯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34号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50:3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2年1月3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和一年多来《办法》的执行情况,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初步修改,现将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8日。修改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反馈意见传真号码:商务部:010—6519795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0——68502466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件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搁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豆油、菜子油、棕搁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委托部门;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委托部门;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o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 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豆油、菜子 油、棕搁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 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三条 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在每年1月1日前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分别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国营贸易配额将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注明。

第四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执 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六章 调 整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

  第二十三条 持有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p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 gov.cn/)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申请需由授权机构分别转报商务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豆油、菜子油、棕搁油、食糖、羊毛、毛条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人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 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 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的,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 持有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

分享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

  • 扫二维码关注进出口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
网站简介 | 帮助中心 | 网站建设 | 订购广告 | 网站律师 | 付款方式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010-89438819 京ICP备12042581-2
进出口服务网(www.ciedata.com)版权所有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