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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4号 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价格承诺公告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7:12: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1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6月17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中国水合肼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终裁后,国内水合肼部分下游企业和国外主要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不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召开了水合肼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分别听取了国内水合肼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意见。同时,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下游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我国国内产业在理论上能够生产100%浓度的水合肼产品,但目前尚未实现商业化生产;同时,国内水合肼下游企业中的部分新型高附加值行业,由于产品的特殊生产要求,企业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确有需求。

  调查还表明,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可以容易地稀释成各种浓度的水合肼产品,排除100%浓度水合肼产品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规避现行针对其他浓度水合肼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商务部决定就水合肼反倾销案中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与国外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06年11月30日签订了该协议。

  本协议于2006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该协议规定的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其他浓度水合肼产品仍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关于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的价格承诺协议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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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关于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的价格承诺协议


  

总 则


  为了维护水合肼产品的公平贸易,保证正常市场供给,建立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和法国阿科玛公司签定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法国阿科玛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价格向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的产品。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自2005年6月17日起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对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第一条 产品范围


  一、本协议所述产品范围系指2005年6月17日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所述、原产于法国、由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251010。
  二、本协议只适用于上述税则号下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对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其他浓度水合肼产品应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征收反倾销税。
  三、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的进口价格受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Ⅰ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的约束,但该参考价格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产品:
  (1)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产品;
  (2)进入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产品。
  

第二条 出口价格底限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保证以不低于附件I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对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协议参考价格以CIF中国港口价格或EX(中国保税仓库)为基础。
  二、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可要求对协议参考价格进行调整。商务部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参考价格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条 出口用途和数量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在销售时审核客户用途,保证只将100%浓度水合肼产品自行销售或通过中国分销商销售给直接使用该产品进行生产的中国用户。
  二、从协议生效日起至水合肼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2010年6月17日),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每年度向中国出口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不超过附件Ⅱ中约定的数量,在到达附件Ⅱ所约定数量时将不再出口,或由中国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后向中国出口。
  三、根据市场情况,商务部可以对附件Ⅱ中所约定数量进行必要调整。
  四、商务部发现法国阿科玛公司出口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或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售的,经调查属实,商务部将终止本协议执行。
  

第四条 书面评论及协商


  商务部应对法国阿科玛公司提出的调整协议参考价格的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并在收到调整协议参考价格的书面建议之日起30天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并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法国阿科玛公司可以在收到商务部的调整通知后10天内递交书面评论。调整后的协议参考价格应于商务部发出调整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五条 监 督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对中国下游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向商务部提供有关本协议项下产品必要的信息,以利于商务部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法国阿科玛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关于执行本协议有关销售的详细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法国阿科玛公司应每季度提供一次有关过去三个月销售数量、价格、客户等资料,并应根据本协议附件Ⅲ表格中的要求,以软盘、磁盘或商务部要求的其他形式向商务部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之内向商务部提交。
  四、如商务部有理由怀疑存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有关的本协议项下产品以规避本协议为目的的第三国转口、再出口或瞒报品名等方式出口到中国国内市场,法国阿科玛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该第三国销售的具体数据,该数据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15天内提供。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同意可延期15天提交。
  五、为有效监督本协议的实施,法国阿科玛公司除提供上述情况外,还应提供商务部要求的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上述有关信息应在收到商务部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
  六、商务部将审核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协议不符的进口,并有权对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交的数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抽样调查。该抽样调查的要求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
  

第六条 核 查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法国阿科玛公司向中国出口本协议项下产品的销售数据进行实地核查。法国阿科玛公司应积极配合该核查。
  

第七条 保 密


  商务部对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交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除非法国阿科玛公司书面通知商务部同意公布其提交的信息,否则在本协议到期之后或被提前终止后,不披露这些信息。
  

第八条 反规避


  一、商务部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本协议的规避行为,并对所有规避情形进行调查。法国阿科玛公司应积极配合该调查。
  二、法国阿科玛公司同意所销售的本协议项下产品不得以任何规避本协议的方式进入中国国内市场。
  三、法国阿科玛公司保证对第三国销售的本协议项下产品不以规避本协议为目的再出口、转口或瞒报品名等方式出口到中国国内市场。
  四、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法国阿科玛公司在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时应依据附件Ⅳ出具证明信,保证出口产品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国内进口商应向中国海关提供该证明信等相关文件,办理通关手续。如未能提供该证明信,将依据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五、如进口商提供虚假证明信,或有其他规避行为时,商务部将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六、本条所述规避行为包括反倾销意义上的规避行为和吸收行为。
  

第九条 违反和撤回承诺


  一、违反协议,指法国阿科玛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行为,如以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出口,或接到商务部通知后的不作为、忽略、疏漏和规避行为。不按时提供有关资料也属于违反协议,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应提前通知商务部,并应在商务部同意的时间内提交。
  二、若发现法国阿科玛公司的出口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出口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售的情况,或者对超过本协议约定出口数量的部分未缴纳相应反倾销税,商务部可以通知中国海关依照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或通知中国海关追缴相关税款。
  三、商务部应将其知道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并开始相应调查。
  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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