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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02:4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我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l、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27%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欧盟公司:7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27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一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接反倾销税税额相应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2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
     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队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了初步裁定。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1月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 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原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3月28 H,原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 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2002年3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入/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入依法考虑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入/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提交了有关材料。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材料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6月,本案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2年11月4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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