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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4 14:05:5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07-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101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凭广交会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给予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月八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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