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96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7-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产业司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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