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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8 10:15:3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经过调查,商务部于2008年1月31 日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自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生产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乙醇胺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和Diethanola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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