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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7号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2:01: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2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发布第36号公告,暂停进口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并分别于2002年8月 30日和2002年12月 25日发布了88号和131号联合公告,对来自荷兰的阿拉斯加狭鳕鱼、真鳕鱼、红鱼、蓝鳍、平鱼、黑线鳕、鲱鱼、黄盖鲽、墨斗鱼、鲽鱼、太平洋鲑鱼等海捕冷冻鱼类及其制品,双线鳞鲽(Rock Sole)、新西兰无须鳕(Hoki)、安康鱼(Monkfish)、宽突鳕(Saffran cod)、阿拉斯加箭齿鲽(Arrowtooth flunder)等各种海捕鱼;管鞭虾属(So-lenocera)、鹰爪虾属(Trachypenaeus)、新对虾属(Metapenaeus)、赤虾属(Metapenaeopsis)、仿对虾属(Pa-rapenaeopsis)等,包括中华管鞭虾(Solenocera crassicornis),大管鞭虾(Solenocera melantho)、高脊管鞭虾(Solenocera alticarinata)、鹰爪虾(Trachypenaeus curvirostris)、周氏新对虾(Metapenaeus joyneri),中型新对虾(Metapenaeus intermedius),须赤虾(Metapenaeopsis bardata),哈氏仿对虾(Parapenaeopsis hardwlck-ii),享氏仿对虾(Parapenaeopsis hungerfordi)等海捕虾;天然野生小龙虾(Crawfish)北极甜虾和以非养殖鱼类为原料的模拟蟹肉(Surimi),海产软体动物,食用蛋类及蛋制品,明胶(不含来源于牛、羊等反刍动物的明胶),蜂蜜、蜂王浆等动物源性产品准予进口。

  根据荷兰政府主管当局提供的相关技术信息和承诺以及中方专家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的风险评估初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现决定有条件解除对来自荷兰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解除131号公告第二款所列产品的20%抽样检测,恢复为常规水平抽样。

  二、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对来自荷兰的奶及奶制品、肠衣等动物源性产品暂时准予进口。

  三、上述产品进口时须附有荷兰官方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欧盟和中国的相关卫生要求,适于人类食用。

  四、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对来自荷兰的上述产品批批进行任意项目检测,以确保产品中不含有危害公共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最终解禁视中方专家考察组赴荷考察结论而定。

  六、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 务 部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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